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给卫生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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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给卫生部的批复
(1956年6月29日)
5月28日卫医崔字第267号报告悉。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追加卫生事业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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