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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设立眉山地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5-30
施行日期
1997-05-3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设立眉山地区的批复

(国函[1997]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的请示》(川府发[1996]132号)和《关于调整乐山市行政区划设置眉山地区的请示》(川府发[1996]158号)收悉。同意对乐山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设立眉山地区,管辖从原乐山市划出的眉山、仁寿、彭山、洪雅、丹棱、青神6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眉山县东坡镇。

二、调整后的乐山市辖市中、五通桥、沙湾、金口河4个区和夹江、犍为、沐川、井研、马边、峨边6个县(自治县),代管峨眉山市(县级)。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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