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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14
施行日期
2000-06-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批复

(国函[2000]71号 2000年6月1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资阳地区设立地级资阳市的请示》(川府[199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资阳地区和县级资阳市,设立地级资阳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雁江区。

二、资阳市设立雁江区,以原县级资阳市的行政区域为雁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雁江镇。

三、资阳市辖原资阳地区的安岳县、乐至县和新设立的雁江区。原资阳地区的县级简阳市由省直辖。

资阳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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