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涪陵地区设立地级涪陵市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涪陵地区设立地级涪陵市的批复
(国函[1995]10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涪陵地区设立涪陵市(地级)的请示》(川府发[1994]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涪陵地区、涪陵市,设立地级涪陵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枳城区。
二、涪陵市新设枳城区和李渡区。枳城区辖原县级涪陵市的敦仁、崇义、荔枝、江东4个街道办事处,黄旗、龙桥、白涛、焦石、珍溪、清溪、南沱、百胜8个镇,山窝、罗云、卷洞、丛林、仁义、中峰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东路。李渡区辖原县级涪陵市的李渡、蔺市、马武、新妙、龙潭、青羊、石沱、堡子、镇安、义和、致韩11个镇,明家、增福、两汇、石龙、同乐、酒店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李渡镇。
三、涪陵市辖原涪陵地区的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和新设立的枳城区、李渡区。原涪陵地区的南川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