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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0-05
施行日期
1996-10-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1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批复

(国函[1996]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宜宾地区设立地级宜宾市的请示》(川府发(1996)1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宜宾地区和县级宜宾市,设立地级宜宾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屏区中心街142号。

二、宜宾市设立翠屏区,以原县级宜宾市的行政区域为翠屏区的行政区域,翠屏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19号。

三、宜宾市辖原宜宾地区的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和新设立的翠屏区。

宜宾市的各类机构,应本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针和精简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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