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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向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递交《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1-20
施行日期
1987-01-2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3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向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递交《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的批复

(国函〔1987〕17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海关总署一九八七年一月六日《关于拟向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递交〈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原则批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和《关于〈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的说明》。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可据此适时向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递交《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

恢复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这一国际经济组织,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创造一个较好的贸易环境,并有助于推进外贸体制的改革。请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并积极协助、支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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