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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6-28
施行日期
2010-06-2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10年6月28日 国函[2010]5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京政文[2010]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北京市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北京市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三、尽快明确新设区政府驻地位置,并按程序报批。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北京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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