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国函[1999]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请示》(京政文[1998]37号)收悉。同意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昌平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