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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1-13
施行日期
2001-01-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国函〔200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昭通市的行政区域为昭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昭通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十三日

b4461--020304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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