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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2-26
施行日期
2003-12-2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

(国函[2003]1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请示》(云政发[2003]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临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翔区风翔镇南屏西路。

二、临沧市设立临翔区,以原临沧县的行政区域为临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风翔镇南塘街。

三、临沧市辖原临沧地区的风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临翔区。

临沧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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