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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外合资兴办泰山航空游乐公司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5-21
施行日期
1992-05-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5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外合资兴办泰山航空游乐公司的批复

(1992年5月21日 国函<1992>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合资兴建泰山航空游乐项目的请求》(鲁政发<1992>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美国亚洲联合集团公司合资兴办泰山航空游乐公司,使用直升机开展泰山空中游览业务。

二、飞机起降点不要设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飞行范围主要在泰山上空,最远延伸至东平湖和曲阜市上空。

三、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其他有关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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