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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14
施行日期
2006-03-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06〕14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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