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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各地不得自动提高国家统购和收购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指示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6-11-14
施行日期
1956-11-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8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各地不得自动提高国家统购和收购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指示

(1956年11月14日)

根据最近的了解,某些省份自动提高了国家统购或者委托国营商业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到毗邻地区的价格安排,并且引起了某些农产品之间比价的新的不合理现象。因此,特规定:凡属国家统购或者委托国营商业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不论主要产区或者非主要产区,不论中央掌握的市场或者省、县掌握的市场,各地如果有意见,可以向党中央、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并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情况统一平衡后再行调整。凡属上列商品,在党中央、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末批准前,各地一律不能随便提高收购价格。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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