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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行1992年转换债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6-04
施行日期
1992-06-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67 字

国务院关于

发行1992年转换债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 国发〔1992〕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发行1992年转换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转换债是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单位)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库券转换为等额新债。

二、1992年转换债的发行范围为:1983年、1984年和1987年发行、在1992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

三、1992年转换债,从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四、1992年转换债用原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5年期满后,单位可持原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段计算,即:发行转换债以前的国库券利息,按原发债券规定的利率计算;发行转换债以后的利息,按原本金和新定利率计算。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原国库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此件不登报,可在内部传达到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及持有国库券的单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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