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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4-18
施行日期
1988-04-1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6 字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

(1988年4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的请示》(闽政<1988>综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厦门市是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在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搞活厦门特区经济,加快实现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国务院批准厦门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后,福建省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该市的领导,国务院各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厦门市要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步伐,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计划单列的具体事宜,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与福建省、厦门市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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