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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1-04-24
施行日期
1981-04-2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10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

(1981年4月24日)

一九六三年以来,我国茶叶的生产和收购量均稳定上升,一九八○年超额完成了计划,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有的生产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不少单位插手收购茶叶,抬价抢购,与国家争货源。

今年茶叶收购已经开始。各产茶省、自治区必须加强对茶叶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单产,提高质量,搞好收购,按质按量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为此,除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0]160号《国务院关于茶叶精制加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茶叶是二类商品,是国家重要的出口和内销物资,必须坚持计划收购,并同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国家要按照政策规定供应茶农口粮,切实兑现奖售政策,及时发放预购定金和供应茶叶生产所需的各项物资。所有茶叶生产单位(包括国营和集体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按质按量完成向国家交售茶叶的任务。在完成国家计划以后,是否允许上市,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茶叶收购部门要坚持对样评茶,严格执行按质论价,好茶好价、次茶次价的政策,既不准压级压价,也不准提级提价。有调出和供应出口任务的省、自治区,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省间调拨和供应出口计划。

二、为了调动茶农的生产积极性,鼓励生产单位超额交售茶叶,凡是超过计划交售的毛茶(不包括红碎茶、边销茶),工商税税率由百分之四十减为百分之二十;减税金额全部给超交茶叶的生产单位。

三、茶叶的收购、精制加工、调拨,标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口管理,出口茶叶加工标准归外贸部管理。产茶省、自治区除现由外贸部门经营的以外,均归供销社茶叶主管部门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插手收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到农村集体和国营的茶叶生产单位采购茶叶。

四、凡按以上规定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以后由生产单位自销的茶叶,应照章缴纳采购环节和零售环节的工商税,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限价。产区或销区的供销社和商业系统,一律不准搞茶叶议购议销。

五、凡已经省计委批准新建的小精制茶厂,产品必须按规定纳入国家计划;未经批准的,由省计委进行研究处理。国家今后不再新建精制茶厂。

六、全国茶类生产布局,应保持相对稳定。省、自治区认为需要改变现有的茶类生产布局的,要征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同意。现有边销茶的生产基地必须巩固,不能因改产其他茶类而影响边销茶的生产。

七、为了安排好花茶的生产和供应,对国家扶持起来的重点产花社队要加强香花的管理。对茉莉、玉兰香花可比照二类商品的管理办法,实行计划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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