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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各省、市对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5-06-10
施行日期
1955-06-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74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加强各省、市对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的通知

(1955年6月10日)

(一)为了培养合格的高级建设人才,今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必须提高质量,切实贯彻「保证质量,照顾数量」的方针。对于考生,必须根据政治审查标准、健康检查办法进行严格审查,学科考试成绩录取标准必须适当提高,保证录取的新生合格。

今年高等学校招生,除民族、艺术、中国人民大学等院校外,采取「中央统一计划,省、市组织领导,高等学校参加,以原大行政区为范围的统一招生」的办法。因此,各省、市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二)各省、市、自治区应以教育厅(局、部)为主,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报名、考试、政治审查、健康检查等工作。陕西、四川、湖北、辽宁四省分别负责组织原西北、西南、中南、东北大行政区范围内的地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此委员会全由大区内的各省、市教育厅(局)、主要高等学校和所在省(陕西、四川、湖北、辽宁)的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负责干部组成,根据中央的政策和规定,统一领导本地区范围内的统一招生工作,并于录取阶段集中进行录取分配工作。华东地区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高等教育部上海高等教育管理局负责组织。华北地区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负责组织。各级招生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干部,主要由高等学校中调配。

(三)各省、市公安厅(局)要加强对招生机构中政治审查工作的指导和协助,正确地掌握政治审查标准,以保证新生的政治质量;各省、市卫生厅(局)应组织医务力量,教育医务人员认真负责,切实作好对考生的健康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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