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
(国函〔1993〕113号)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我国加入该条约后,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问题,由中国专利局会商外交部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可以不另行报批;中国专利局可以制定实施该条约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