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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机构编制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8-07
施行日期
1987-08-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8 字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机构编制的批复

(国函〔1987〕137号)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你委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九日《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和建立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的请示》及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的《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保留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撤销其设在各部门的九个专业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办公室,将其日常工作和专职人员并入全国储量委员会办公室,组建为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司局级),作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地质矿产部领导。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仍使用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六十人。

二、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任务不变。为便于工作,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一般可以单独行文,接收有关文件、电报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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