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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6-01
施行日期
1994-06-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2 字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

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函<1994>46号)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告》<(94)财政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同意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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