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补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补充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1-25
施行日期
1996-11-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52 字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发明电〔1996〕10号 1996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最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44号)下发以后,各地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稳定明年粮食生产并力争有所增产,关键在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前要抓紧粮食收购和入库工作,粮食部门要改进粮食收购工作,加快收购进度。各地要抓紧完成合同定购粮和议购粮的收购任务。在合同定购粮、议购粮的任务完成后,立即开始收购储备粮。各地区地方储备粮收购,要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安排意见执行。收购国家专储粮,要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不能从粮食部门原有库存粮中划转。粮食部门一定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实行挂牌收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限收、拒收。一定要把农民交售的粮食都收上来。

国发〔1996〕44号文件第3页正数第10行“办法就是继续做好议价粮的收购”一句中,在“议价粮”之前,应加上“定购粮和”4个字,特此补正。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