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1987)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
(1987年12月21日)
国发[1987] 110号
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调整。”现修改为;“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于年终结帐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