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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198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7-12-21
施行日期
1987-12-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7 字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

(1987年12月21日)

国发[1987] 110号

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调整。”现修改为;“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于年终结帐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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