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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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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