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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4-01
施行日期
1957-04-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8 字

国务院关于修改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1957年4月1日)

关于本人股金在两千元以下的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过办法,1956年11月24日“关于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意见”中已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因工龄问题和非工会会员问题,病假工资不能解决他们病假期间的生活问题,为此,特重新作如下规定:

计算私方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时,可根据生活困难情况或病假的期间长短,按照本人工资发给50-70%,不必按工龄和非工会会员的标准计算。

此项办法,自本年4月起实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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