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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199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7-07-03
施行日期
1997-07-0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5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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