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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第一次修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2-03-30
施行日期
2012-05-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30 字 · 共 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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