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01-30
施行日期
2013-03-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3 字

国务院令

第63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