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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8-12-27
施行日期
2009-01-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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