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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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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