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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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
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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