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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4-04-25
施行日期
1984-04-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2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23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励》第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更好地鼓励科技工作者和工农群众的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修改如下:一等奖奖金二万元,二等奖奖金一万元,三等奖奖金五千元,四等奖奖金二千元。

凡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批准受奖的发明和自然科学项目,其奖金额按修改后的标准发给;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批准受奖的项目,一律仍按原标准发给。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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