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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7-19
施行日期
2011-09-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04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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