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9-02-01
施行日期
1979-02-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25 字

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

建国以来,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有足够的畜力, 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耕牛的政策,对耕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牛的用途将逐步向食用转化。据一些地区反映,目前对牛的屠宰限制过严,牛的收购价格太低,影响了社队养牛的积极性。为了做到既要保护好耕牛,又要大力发展肉牛,对牛的屠宰、收购价格等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鉴于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不高,目前耕牛仍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动力,因此必须继续贯彻保护和发展耕牛的政策,恢复落实行之有效的饲养管理、良种繁育和奖惩办法,保证在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过程中有足够的畜力。

二、 加强良种繁育,鼓励发展优良种牛,提高耕畜质量,对优良种牛应优质优价。

三、 老残耕牛、种牛的淘汰标准应当放宽,各地可视农业机械化程度和耕牛余缺调剂情况,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四、 凡菜牛、杂种牛等肉用牛,除种用公牛、繁殖母牛外,不限年龄,育肥后可以出售屠宰。牛的出售、屠宰,由生产队或大队决定。

五、 提高活牛收购价格(另有方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逐头过秤,分级定价,不许压级压价,不许看群估价。目前条件还不具备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到。

以上规定,请各地研究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