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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药材经营管理交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3-19
施行日期
1957-03-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06 字

国务院关于中药材经营管理交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的通知

(1957年3月19日)

关于中药材的经营管理问题,国务院会征求了各地的意见。现在根据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意见,决定将中药材的经营管理交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现在商业部和供销合作社领导的药材经营机构包括中药材加工厂、人员、资金等,除了少数地区经过国务院批准,仍由商业部门负责者外,全部移交给卫生部门,今后对中药材的生产安排、市场供应、价格掌握和中药商的改造等工作全部交由卫生部门负责,但是各级商业部门对中药材的价格仍应协助卫生部门加以管理。

河北、山西、四川省人民委员会主张中药材的收购和批发业务仍由商业部门经营,零售划归卫生部门经营管理,浙江省、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张中药材的经营管理仍由商业部门领导的意见,可在服从中央卫生部统一领导(包括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拨,参加卫生部召开的会议和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原则下暂按照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执行。

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厅、局所领导的中药制剂加工厂是否一并移交卫生部门,由卫生部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具体交接日期和交接办法,责成商业部、卫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另行协商下达。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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