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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9-10-31
施行日期
1989-10-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07 字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

(国发〔1989〕76号)

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以下简称“农转非”),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调整、制定了一些“农转非”政策,对保证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解决了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但是,一个时期,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与宏观管理,不少地区对“农转非”政策放得过宽,控制不严,致使“农转非”人数增长过快,规模过大,超过了财政、粮食、就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如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更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加强对“农转非”的宏观管理,使其增长的速度和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这既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一项长期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国家计委要研究、制定“农转非”中长期规划,编制分地区“农转非”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下达。各地区要把“农转非”人数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年度计划指标中相应扣减。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过程中,必须把“农转非”的规模压下来,使之与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计委、商业部、公安部关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0年分地区“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随文下达。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农转非”政策。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以及经批准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公安部、商业部)制定的“农转非”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农转非”政策,或对国家规定的“农转非”政策放宽条件,扩大范围的,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

三、对“农转非”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各地审批“农转非”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农转非”优先放在哪些方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农转非”的审批管理,改变多头审批状况。“农转非”的审批权,都要收省辖市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无权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建立由计委、公安、粮食、劳动、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确定重点,分解指标,核定人数,监督检查,协调有关事宜,严格把关,切实把“农转非”人数控制在计划指标内。公安和粮食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超指标“农转非”的,有权拒绝办理落户手续和市镇粮食供应关系。

五、加强对“农转非”工作的统计、监督与检查。公安、粮食部门要建立“农转非”人口统计季报制度,并按时抄报计划、统计部门,为制定、检查计划提供依据。各级监察部门要把对“农转非”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超指标办理“农转非”的直接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要增加“农转非”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对“农转非”群众监督举报制度。今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农转非”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

六、加强领导。“农转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主管此项工作,要定期总结检查。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严格控制“农转非”的必要性、迫切性、取得社会的支持。

以上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计委、商业部、公安部关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0年分地区“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略)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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