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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工作统一归口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0-06-12
施行日期
1980-06-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21 字

国务院关于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

石油工作统一归口问题的批复

(一九八0年六月十二日)

国务院同意石油部《关于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工作统一归口的建议》,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石油

工作统一归口的建议

随着我国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工作的开展, 越来越多的外商通过各种渠道与我接触。 除了与我部直接联系以外,还有不少外国公司、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直接向有关省、市或部委联系,提出多种方式与我合作。如有的公司提出在广东省的三水盆地、琼北坳陷,福建省的台湾海峡一带进行合作开发石油或合作建设石油基地等。

石油的合作勘探开发所需要的投资多、 时间长、风险大。谈判中涉及到经济、技术、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 政策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 需要全面考虑合作的方式、内容及规模。

为此,建议我国与外商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工作,在国务院能源委员会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石油部来统一归口。有关组织邀请外商,对外谈判、签订协议或合同等均由石油部负责办理。外国石油公司或外籍华人、华侨直接找各省、市、自治区洽谈石油勘探开发时,省市区可将其介绍到石油部洽谈。对外合作中涉及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或军队所属部门的事情,由石油部负责联系,请有关省市区和部门给予支持,解决有关事宜。我方为外商提供的生活服务、物资供应、建设用地以及反承包项目,由石油部按照合同规定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协调,作出安排。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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