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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1957年棉布供应的决定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4-12
施行日期
1957-04-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44 字

国务院关于1957年棉布供应的决定

(1957年4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审查了商业部关于1957年棉布供应问题的报告。由于1956年水灾以后,部分地区棉田减产,国家收购棉花的计划未能完成,再加上去年放宽了供应,多销了布匹,因此1957年市场纱布的供应量将比1956年7月发出本年度购布证的时候所估计的供应量为少。为了调整已发购布证和可能供应的棉布数量之间的差额,为了保证人民的冬衣需要,必须适当减少夏季的棉布供应,现在决定:

一、由1956年9月1日至1957年4月30日通用的第一期购布证继续十足通用至1957年8月底。

二、由1957年5月1日至8月31日通用的第二期购布证一律按禀面数额对折使用。

三、凡是发了全年通用购布证而没有分期发购布证的个别省份,自4月20日起,全部购布证一律按票面数额对折使用。

四、凡是按照上述三项规定向全国国营、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出售棉布的商店凭购布证买布的,各类棉布商店保证全部供应。

五、针织品、绸缎、呢绒,照旧自由购买,不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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