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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人事局组织简则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5-11-19
施行日期
1955-11-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99 字 · 共 5 条

国务院人事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人事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

(二)办理国务院任免国家行政人员手续;

(三)掌管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统计工作;

(四)办理国务院所属各部门调动县长级以上干部的手续,办理国务院秘书厅及各直属机构处级干部的考查、调动,任免事项;

(五)管理全国军队转业干部的调拨和安置的工作;

(六)草拟国家机关人事工作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七)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工作部门,并检查有关工作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人事工作。

第二条 国务院人事局设下列工作单位:

工资科,

福利科,

干部任免科,

干部调配科,

统计科,

干部管理科,

军队干部转业办公室,

办公室。

第三条 国务院人事局设局长一人,领导全局工作;设副局长若干人,协助局长工作,并分别主管各项业务;各科设科长、副科长,各室设主任、副主任;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人事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第五条 本简则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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