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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家工作局组织简则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5-11-19
施行日期
1955-11-1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77 字 · 共 6 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组织简则

(1955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掌管苏联专家的聘请工作;

(二)检查各部门向苏联、人民民主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专家学习和发挥专家作用的情况;

(三)管理和监督专家及其家属的生活招待工作;

(四)掌管关于发给专家感谢信、感谢状和纪念章等事项;

(五)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专家的工作。

第二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设下列工作单位:

办公室,

专家工作处,

经理处,

政治处,

警卫处,

第一招待所,

第二招待所,

汽车公司。

第三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设局长一人,领导全局工作,设副局长若干人,协助局长工作,并分别主管各项业务;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处设处长、副处长,各招待所设所长、副所长,汽车公司设经理、副经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

第五条 国务院专家工作局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邀请各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专家工作委员会,对专家工作中各项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六条 本简则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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