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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三家子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6-20
施行日期
1985-06-2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69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三家子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9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恢复齐齐哈尔民航运营和三家子空军机场军民合用问题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军三家子机场。

二、根据军民航设施分开建设、自成体系的原则,民航在机场跑道北头东侧新建候机楼、停机坪等保障设施,航站工作区建设用地原则上在机场现有土地中解决,航站生活区建设用地在机场外自行解决。民航局应尽快提出对跑道、滑行道等共用设施的技术要求,以便空军进行设计、施工。

三、民航增建的设施和因民航需要加厚跑道、滑行道道面所增加的经费、“三材”,均由地方负责解决。场道投资,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承担三分之二,国家补助三分之一。航站区建设的时间和投资分担比例,由民航局与省、市商定。

四、机场扩建后,产权仍属空军。机场的管理由空军统一负责。使用的机型,根据机场的设计能力确定,并按规定收取起降费。

五、开辟航线问题按规定另行报批。

六、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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