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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许家坪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12-10
施行日期
1986-12-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0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许家坪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6〕18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关于迁建恩施民用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许家坪民用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恩施市北郊的许家坪至朱家坳之间。

三、机场规模按三级机场、供安-24等类型飞机起降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四、机场建设投资,由国家在“七五”计划内定额补助一千五百万元包干使用,其余由湖北省自筹解决。

五、许家坪机场建成后,原有恩施机场报废,土地交地方政府安排使用。

六、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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