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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0-05
施行日期
1987-10-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8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1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九日《关于报送<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梧州市西南的长洲岛。

三、机场规模按满足安24类型飞机起降要求设计。

四、建设投资在设计任务书中审定,其中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筹措四分之三,中国民航局在“八五”计划期间安排四分之一。

五、具体事宜,请你们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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