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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4-15
施行日期
1987-04-1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46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6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建设长海县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机场场址位于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

二、该机场按起降国产运十二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按中国民航局规定制定。机场建成后,如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胞前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新建机场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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