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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凤凰村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2-12
施行日期
1987-12-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32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凤凰村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1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筹备组,中国民航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七日《关于新建三亚市凤凰村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凤凰村民用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三亚市西北羊栏区凤凰村。

三、新建机场规模,按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设计。近期标准不宜过高,以确保安全、满足波音737类型飞机使用要求为准;远期以满足MD-82、波音767类型飞机使用为准。

四、近期建设投资,以地方自筹为主,可利用部分外资。航管设备的投资,国家可给予适当补助。工程总投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机场由国内设计、管理。

五、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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