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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辟哈尔滨至苏联伯力航线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07-01
施行日期
1987-07-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55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辟哈尔滨至苏联伯力航线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1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黑龙江省黑政发〔1987〕27号和中国民用航空局(87)民航局字第058号请示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阎家岗机场对苏联飞机开放,开辟哈尔滨至苏联伯力的飞行航线。

二、哈尔滨至苏联伯力航线走向,民航局可按哈尔滨阎家岗机场经肇兴镇、中苏国境点(N47°44′、E131°20′)至伯力的方案与苏方商谈(以上地理坐标请国家测绘局审核后再向外提供)。如有变化,届时由民航局报总参审定。

三、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由哈尔滨现有机构负责。候机楼内联检场地和联检人员现场办公条件,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民航部门解决。检查检验单位的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哈尔滨阎家岗机场对苏联飞机开放前,有关联检方面的准备工作,由黑龙江省口岸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启用。正式开航日期和飞行高度,由民航局报空军审定后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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