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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3-25
施行日期
2005-03-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1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鄂尔多斯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合格乡满家庙。

二、新机场本期工程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运——12E冲8——400等支线飞机,跑道长18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6万人次的需要设计,航站及航管综合楼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3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大同指挥所及公庙子、毕克齐机场的专用有线、无线通信联系,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具体事宜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五、新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原鄂尔多斯东胜机场废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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