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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南充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2-03
施行日期
1993-02-0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72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南充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南充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立项的请示》(川府发<1992>121号)及《关于南充民用机场迁建场址的补充报告》(川府函<1992>12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南充民用机场,新机场场址确定在南充县高坪镇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标准规划,一期工程按4C级标准建设,满足图154、波音737等同类型飞机起降;航站区按满足二00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工程总投资七千二百万元,全部由地方筹措解决。

三、新机场建成使用后,现机场报废。新机场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为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由地方负责建立新机场至成都军区空军指挥所的专用有线和无线电通信联系。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区

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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