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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06-10
施行日期
1988-06-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10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8〕8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请示》(辽政发〔1987〕14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确定以下四点连线以内为外轮禁航区:北纬三十九度五十九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九度五十四分十八秒;北纬三十九度三十三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二十度四十九分十二秒;北纬四十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北纬四十度五十五分三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

二、同意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和口岸管理委员会的编制为六百一十五人。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和商检单位的办公、业务、生活用房投资,由国家计委安排八百万元,请你省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包干使用;三千平方米国际海员俱乐部办公、业务用房的投资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三、其他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人事部联合发文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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