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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6-14
施行日期
2005-06-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0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喀纳斯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城西北74公里处的海流滩。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CRJ-200、ERJ-145、多尼尔328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200米,站坪面积1.41万平方米;航站区按满足2013年旅客吞吐量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7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6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85亿元,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承担1/3,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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