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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广西河池民用机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5-17
施行日期
2006-05-1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59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广西河池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6〕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广西河池民用机场立项建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广西河池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西北方向的见塘山附近。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满足DON328、CRJ200、ERJ145等机型的支线飞机起降要求设计,跑道长2200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5万人次、货邮吞吐量800吨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500平方米,航管楼(含塔台)面积700平方米,站坪面积按满足两架C类飞机自滑进出设计;配套建设供电、供水、通信、消防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建设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39300万元,原则上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地方人民政府各承担1/3。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有关机场航空管制等问题,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六、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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