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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一九八五年招收飞行学员的通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01-16
施行日期
1985-01-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632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一九八五年招收飞行学员的通知

(国发〔1985〕9号)

北京、上海、天津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上海、天津警备区,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大军区(不发昆明、乌鲁木齐军区):

根据空、海军航空兵部队建设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应届高中毕业男生中招收飞行学员。

一、招收飞行学员的年龄,为一九八五年年满十六至十九岁。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六日颁发的《关于飞行学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条件》执行。

二、招收飞行学员的时间,从一九八五年三月份开始,至六月中旬结束。

三、招收办法,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学校推荐,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文化考试合格后,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由省、市招收飞行学员领导小组审批。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区对招收飞行学员工作要妥善安排,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健全各级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号召他们为保卫祖国、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积极报名应招,要积极配合搞好文化考试。各级公安、卫生部门要认真搞好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严格把好政审、体检关,确实保证飞行学员质量。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财力。

招收飞行学员的经费,按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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